很多朋友應該都知道,至少有聽說過,就是想要電子合同簽約具備合法的效力,其中有效的電子簽名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那么,怎樣的電子簽名才能被視為可靠呢?
可靠的電子簽名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最為靠譜的保障辦法是使用技術可靠的電子簽名!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開始就能確保數據電文之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方法可靠、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可靠、用以鑒別發件人的方法可靠,還用得著公證嗎?
涉及數據電文的雙方或多方明確約定共同使用一家電子簽名服務商的電子簽名服務,而這家電子簽名服務商的電子簽名技術是可靠的,那么今后凡通過這家電子簽名服務商的系統平臺簽署的數據電文,萬一因發生糾紛而作為證據使用時,只要技術經審查是可靠的,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都將得到法院的認可。
可靠的電子簽名,能夠免除或防范萬一發生糾紛時的種種麻煩,而這一點根本不是公證能夠解決的。在沒有使用電子簽名的情形下,萬一發生糾紛,公證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因為網絡等電子環境下的證據容易滅失、篡改,此時就很有必要由公證員來保全證據。
但是即使由公證員保全電子數據的情形下,如事先沒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公證員只是能夠保證保全證據那一刻時的真實性和內容完整性,卻不能保證相關電子數據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即便公證員在電子數據最初形成時就介入,也必須同時由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與服務介入,否則單靠公證,等到萬一發生糾紛時,依然不能確保相關電子數據“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電子數據類型繁多,其數量更是無數個恒河沙數。電子簽名適用于在網絡上較正式的民商事活動。在電子簽名沒有必要介入的領域或場合,公證還是可以發揮它的作用。而現在,電子簽名慢慢被企業和用戶所熟知,也將慢慢形成一種“用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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