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那就是為了確保所簽署合同的法律效力,會對合同進行存證,這樣一來,將來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可以很好的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什么樣的報告適合證明電子合同有效性呢?接下來就給大家講講。
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含量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識的特點,因此,很多法院或仲裁機構需要電子合同提供方,提供由獨立、權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其電子合同完整性、真實性的說明材料。
此處提及的獨立、權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一般指CA機構和司法鑒定中心。由CA機構出具的材料為《電子簽名驗證報告》,由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材料為《司法鑒定報告》。
通常情況,如果案件沒有特殊需求,以上兩種報告提供一種即可滿足證明電子證據有效性的需求。
公證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對于傳統合同有一定意義,卻不適用于電子合同。
這是因為(1)我國對公證程序有明確的規范要求,而全流程都在互聯網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很難滿足公證人員的出證要求,即便出具了公證書,其證明的內容也和當事人所需要的有一定差距;(2)公證人員往往是用肉眼對事件的真實性做判斷,但對于電子合同而言,由于公證人員缺乏計算機、密碼算法等專業技術和設備,他們是不具備鑒定電子合同真實性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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