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接觸合同簽署的人,面對密密麻麻的條款,往往充滿忐忑。畢竟合同一旦簽訂,后續若發現問題,不僅處理麻煩,還可能讓自身權益受損。因此,簽訂合同時務必謹慎,而有一個條款堪稱合同的 “安全閥門”,缺失它極有可能在未來陷入被動,這就是 “爭議解決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 專門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分歧,提前規劃處理方案。它如同合同的 “護航員”,在糾紛發生時,為雙方劃定清晰、公正的解決路徑,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具有極強的獨立性,即便合同最終被判定不生效、無效、撤銷或終止,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為雙方提供持續的保障。《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也明確規定,合同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不受合同效力變化的影響。
那么,如何擬定一份完備的爭議解決條款?具體可從以下維度著手:
1、協商前置:設置明確的協商期限,如 “爭議發生后 7 日內,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為和平解決爭議留出空間。
2、引入調解:約定中立第三方或專業調解機構介入,借助外部力量調和矛盾。
3、仲裁或訴訟二選一:若協商調解無果,需明確選擇仲裁還是訴訟。選擇仲裁,要細化仲裁機構、地點、規則及語言;選擇訴訟,則需確定管轄法院,可圍繞合同簽訂地、履行地等協商確定。
4、明確執行主體:指定具體的爭議解決機構,例如 “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或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費用承擔:約定律師費、仲裁費、訴訟費等開支的承擔方,一般遵循 “敗訴方承擔” 原則 ,特殊情況依判決裁定執行。
6、合同履行狀態:說明爭議處理期間,合同其他條款是繼續履行,還是暫時中止。
7、違約責任:細化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涵蓋守約方的維權成本。
8、法律適用:尤其涉外合同,需清晰界定適用法律,如 “本合同適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將這些要點融入合同,能在糾紛來臨時提供明確指引,降低法律風險,真正發揮合同保障權益的作用。